清代民间的家规与族规(3)

清代民间的家规与族规(3)

另一件是宣统二年(1910年)三月,南部县黄金垭乡赵子重等人关于拟订赵氏家族族规的禀文。禀文中所列族规共四条:

一戒不孝父母,不和弟兄,侮慢尊长,大乖伦常;

二戒上蒸下淫,嫖人妻女,赌博闲游,引诱少年;

三戒结盟拈香,妄入邪教,恃势凌人,贻祸宗族;

四戒偷窃非为,入房当差,刁唆是非,受害一方。

上述族规主要从四个大的方面,对本族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从相关档案中可以看出,赵氏家族当时制订族规的初衷是因为该家族一度是当地的望族,有过辉煌的历史。由于近年来“伦理失序,家规不振,致使天心厌弃,罚以孤贫”,为了“维系族风,永志不朽,特就世俗所习犯而易守者,邀请合族重订族规,约为四则”。这样,本族各家可根据族规的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家庭的一些具体情况,再拟订详细的家规。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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