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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公平正义——解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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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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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今天来和大家谈一谈我学习最高法院2017年两会工作报告的体会。在解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主观性,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我应当尽量避免主观性,尽可能从报告的文本和报告者的主旨出发。对于这份经历了4个半月、36次修改、凝结了中国法院集体智慧的文本,我觉得应该怀有一份必要的尊重。另一方面,解释者总是基于自己的理解作一些必要的发散或延伸,总会出现一些溢出的部分。即使如此,作为一个法律学人,这也是我在此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表达的一种赞许和期许。

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五大特点

首先,我想对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下简称《报告》)和一种总体的观感做一个概括。我们大家都看到了,2017年《报告》在两会上是获得了高票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以2606票的赞成票通过了法院的工作报告,通过率达到了91.83%,这是最高法院连续三年保持在90%以上的通过率。同时,反对票也创了1994年以来的新低。这样的高票通过,应该看作是这份《报告》及其背后(2016年)的工作干得好。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是在解读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但是更重要的其实是在评价2016年的法院工作。虽然这份《报告》也包含了2017年的工作目标,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内容还是对2016年的工作总结。

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报告》具有五个方面的明显特点:在立场上具有坚定的政治性;在主题上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在内容上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在观念上具有改革的主动性;在形式上具有足够的创新性。

(一)立场上具有坚定的政治性

2017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清晰准确的政治方向感。2016年,全国法院的工作是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基础之上成就的。《报告》在谋划2017年的工作当中,也强调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所以我觉得,该报告确实如报告当中所说的,体现了“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牢牢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的政治意识。

另外,《报告》不是就司法来谈司法,更多的是把司法工作纳入国家和社会的整体框架当中去思考,具有良好的政治大局意识。比如,《报告》强调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于国家的绿色发展——这些描述都体现了法院把自己的司法审判工作以及其他工作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框架当中去思考。

(二)主题上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全国法院系统在2016年的工作当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报告》全文出现了“人民”一词达到56次。当然,更关键的是,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对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损害人民利益突出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电信网络犯罪等案件,明显加强了力度。《报告》当中还提到,2016年,法院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案件达到31.8万件。这种类型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比如,对人民关心的产权保护问题,法院有明显的举措,“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慎用强制措施,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的投资创业环境。……为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护。”另外,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强制拆迁问题,《报告》当中也有回应。比如,推进征收拆迁工作法治化,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还有,《报告》当中提到的推进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等方面的内容,都直接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在传统上,中国的司法部门可能太过于强调法的威严、惩罚性、强制力,非常典型的就是中国传统当中关于“法”的界定:“灋,刑也。平之如水。”法就是刑罚,所以在公众的感知里,法是让人恐惧的,是冰冷的,是没有温度的。我们讲宪法,“宪法”的“宪”,按照《康熙字典》的解释,叫“悬法以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宪”是什么?把法律颁布出来就是宪。繁体的宪法的宪字(即“憲”),上面是一个“从害省”,“害处”的“害”少一个“口”,然后中间是一个“目”,下面是一个“心”,“接于目,怵于心”——眼睛看得到,做了坏事是有害处的,眼睛看得到,心里感到害怕,而“凛乎不可犯”。你看,我们无论是“法”还是“宪”,它给我们的感知就是让人恐惧,让人感到害怕,因为畏惧而不去犯法。同样,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感知也是这样的。所以,人民法院通过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可以逐渐真切地让公众感知到,法院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与其说是一种处罚,不如说是一种保护。我想,中国法治信仰的建立,首先要让公众对法以及司法部门的体验,从恐惧转换到保护当中来。只有这样,我们法治的信仰才有坚实的群众心理基础,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另一个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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