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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公平正义——解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3)

二、《报告》的核心关怀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报告全文,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关心关切,把人民法院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讲清楚,确保报告顺应时代要求,回应人民期盼。这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书写的出发点。最终通过法院改革的各项举措,让人民群众感知到公平正义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到达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箴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十倍于犯罪本身,因为它污染了源头。法院的基本功能是裁判,而裁判让人信服的泉源是公平公正公开。这种公平公正的精神决不能仅仅体现在就职的宣誓中,也不能仅仅体现在文本的书写中,它应该是看得见的,是能够让人在每一个案件中获得感知的。

那么,法院的工作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如何体现这种核心关怀的?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从案件受理的内容看司法为民

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多,这些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但是从2016年法院的工作来看,从受理案件的内容和数量来看,可以明显地看出法院的工作是围绕“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个核心进行的。

在民事案件中,将人民群众关心的,损害人民利益严重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等案件作为重要内容。另外,各级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75.2万件,积极开展家事案件审理方式的新探索,创新预防化解家庭矛盾机制,构建反家暴网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这也反映了司法为民的初衷。

在刑事案件中,积极回应人民对惩治贪污腐败的关心,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审理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首次适用终身监禁。可能有人认为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差不多,实际上二者大有不同。无期徒刑是有可能通过减刑变成有期徒刑的,而终身监禁则不可能通过减刑变成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我们在惩治贪污腐败上有了更大的力量和更大的决心。此外,为脱贫攻坚提供司法服务,坚决惩处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5万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尤其是山东青岛法院审结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事情。

当前,中国的楼市居高不下,虽然有很多限购措施出台,但是似乎也很难控制房价的上涨,为什么?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当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些可支配的资产以后,往往会将这些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中。尽管楼市有风险,但一些人还是认为房地产是相对可靠的。也就是说,资本市场在很多人心中是不被信任的,它太容易被掌握信息、掌握权力的人操纵。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增加资本市场或者说证券交易市场的社会公信度。这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

2016年,法院将大量精力投入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上,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健康构成巨大威胁的,包括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等作为司法审判的着力方向。

同时,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出台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对偷盗婴幼儿和阻碍解救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可以看到,这些人民关心、社会关注的案件,也是法院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就是基于一个出发点——迅速地、高效地回应人民的司法需求。我认为,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也体现了司法为民。

在行政诉讼中,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积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在征收拆迁工作中,一方面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积极地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难,胜诉更难,这一直是一个问题。但是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通过不断改革,法院在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确实也在不断提高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品格。

总体来讲,无论是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还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积极化解矛盾,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在我看来,法院在这些案件上的着力,确实体现着司法为民。可能有些人会认为,法院就是抓住这些吸引眼球的、社会关注的问题来审一审。实际上,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最主要的意义并不是因为这些案件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从法院重点审理的案件和着重的领域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就是法律的天平倒向弱者,法院的工作必须体现对弱者的终极关怀。我认为,法院这种重心是非常清晰的。这是讲为什么司法为民,可以从内容上、从审理的案件当中进行分析。

(二)从法院工作的环节看公平公正

通过报告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诉后公开等环节中是如何推进公平公正公开的。通过这些环节也可以看到,法院在推动公平公正中,有着积极有效的措施。

1.诉前环节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出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建立2338个专门诉调对接中心,419个法院开通在线调解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山东省出台地方性法规,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轨道。安徽、山西、湖北、陕西等地法院在村居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诉前。中国的司法有其自身特色,这种自身特色不是说我们非要和谁相比,中国司法的自身特色是由中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现实条件决定的,所以中国的法院不能绝对地遵循所谓“不告不理”的被动原则。特别是在中国社会整体法治观念还不强、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高发的背景下,法院的工作确实需要有一定的能动性,需要将一些工作前置到诉讼程序之前,努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诉前,这也有它的现实意义的。实际上,公平公正并不一定仅仅体现在审理的过程当中,诉前也是推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

2.立案环节

法院通过“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简化立案程序,全国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我们要承认,法院做出这样一个“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决定并不简单,法院内部需要克服相当多的困难,工作压力也会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里讲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率和结案率比2015年上升了40%多,地方各级法院的案件的受理、审结、执结的数据最少也上升了18%,结案标的额上升了23.1%。在未来几年,这些数值可能还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的压力会继续增加。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态度和立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自己加压,换得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显著提升,这是要高度肯定的。同时,在报告中还提到,一些地方对创新立案方式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比如上海浦东法院开发“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案件平均立案时间只有15分钟。福建泉州法院推行异地立案,只要生活在泉州市,当事人在全市任何一个法院或法庭都可以实地或通过网络完成立案手续。这些立案方式的改革措施一旦推广开来,将进一步便利人民诉权的行使。因此这项改革具有重大价值。

3.审理环节

审理环节是法院工作的中心环节。2016年,法院所做的工作有很多,我主要想谈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法院通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换得人民满意度的提升。比如,简化立案程序,降低门槛,便利于民,那么案件的数量就会大量增加,而在法院的人员结构和编制没有大幅调整的情况下,就要挖掘内部潜力。比如,推动法院的主要领导直接审理案件,尤其是审理重大案件;通过员额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将司法人力资源的85%以上配置到办案一线;“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实现简案快结、繁案精审。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立快审”。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没有司法效率,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些改革措施确实让人民法院在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提高了审判效率,是十分不容易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50个法院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制是一项新的改革,而不是一个新制度。陪审制在中国是有传统的,至少在新中国的政法传统中,历史是比较悠久的。但是在过去,陪审制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陪审制改革“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选,推行大合议制等举措,更好地发挥陪审员作用”,增加陪审员人才库的储备,进一步完善陪审程序,让人民陪审制真正发挥“人民参与”的效用,取得一定成效。

4.执行环节

执行难是一个老问题,实务界、理论界讨论了很多年;执行难也是一个大问题,一直都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法院就没有公信力,或者公信力大打折扣。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也将最终消耗公众对法治的信赖基础。所以,执行难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现在,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可以说是有决心、有方法、有成效的,最终结果值得期待。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从结果来看,成绩是喜人的。那么,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完善执行工作的内外部监督程序,首先要向法院自身的执行工作“不规范”开刀,清理积案,摸清底数,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全程监控。这是一种不错的督促程序,解决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问题。在执行环节,不仅要让执行工作有突破,清理“老赖”,同时还要秉承公正、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能粗暴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也要解决一些执行工作人员乱执行、随意查封的问题,避免这种对市场主体运行构成不必要损害的做法。

过去为什么执行困难,因为查人找物很难,要想查到被执行人有什么可执行的资产并不容易。那么这一次,通过与公安、工商、金融、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中国”。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失信”记录,那么就可能处处受到限制,比如坐飞机、坐高铁、参加招投标、申请贷款等都会受限。在中国的社会中,我们现在急需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这个社会信用体系,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成本、社会运转的成本、国家管理的成本都会大幅度增加。所以说信用体系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是推动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

破解执行难问题,法院先从自身建设入手,从自己内部找原因,而不是把执行难的原因都归结为外部性的执法环境等问题。这是非常值得赞许的态度和立场。

另外,破解执行难不能依靠法院的“单兵作战”,而要形成社会合力,要整合资源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我觉得法院这次找到了破解执行难的基本门径。虽然最终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时间,但是毫无疑问,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明显突破。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田甜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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