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自我革命的制度支撑
民主集中制,即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章》规定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也是党能不断修正错误,实现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
我们党建党伊始,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因缺乏实际经验并未得以较好践行。直至党的六大才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三原则,这是集体民主决议的最早规定。在长期复杂的斗争环境中,党始终不渝地坚持发展民主集中制。对此,不能按照西方政党关于民主与集中的表层含义来理解,而要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高度来阐释其深刻内涵。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既不能总结经验教训,又不能集中群众意见,更不能制定出正确路线。与此同时,没有正确的党内集中,就不能实行党委的集体领导,就会出现一言堂家长制,独断专行。毛泽东同志强调:“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种方法。”没有高度的民主,就不能有高度的集中,没有高度的集中,党就不能实现自我超越。世界上没有抽象的自由与民主,只有具体的自由和民主。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历史实践反复证明:只有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的肌体才能充满活力,党的事业才会兴旺发达。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