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义:切实履行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2)

刘佳义:切实履行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2)

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对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扎实有效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如何提高政协履职能力,是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政协三项职能中,民主监督被普遍认为难度比较大、满意度比较低。近年来,人民政协不断深化民主监督实践,组织重点监督活动,深入研究民主监督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意见》总结了政协各级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实践经验,针对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政协民主监督,阐述了一系列有效的原则和方法。

抓住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人民政协要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必须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着力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有利于我们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强化问题导向,找准存在的困难、短板和薄弱环节开展工作,使监督不流于现象表面,紧扣关键内容、精准聚焦发力,从而提高监督实效。广大政协委员要敢于讲真话、建诤言,及时反映真实情况,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落到实处。

丰富和完善民主监督形式。政协章程明确规定,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的形式进行监督”。这一特点反映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本质要求及统一战线内部“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基本原则。《意见》提出了5类监督形式,即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人民政协要集成运用民主监督形式,坚持形式与内容相匹配,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结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之中。同时,鼓励各级政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

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人民政协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需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意见》注重突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一是确定监督议题。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二是组织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议题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三是报送监督意见。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等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督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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