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论法的话语方式

韩非论法的话语方式

摘要: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批判地吸收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扬长避短,建立了一套“抱法”“行术”“处势”,以法为本、法术势兼容的法治思想体系。他的思想集中反映在《韩非子》中。

韩非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批判地吸收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扬长避短,建立了一套“抱法”“行术”“处势”,以法为本、法术势兼容的法治思想体系。他的思想集中反映在《韩非子》中。

韩非子为“法”下定义时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下引《韩非子》只注篇名)可见,“法”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官府用作依据的统治工具,还是百姓遵照执行的行为规范。这些法治思想左右着作者的语言表达,形成了《韩非子》特有的话语方式。

法家强调法治,法治需要严明,需要准确。在他们看来,法是绝对的,不别亲疏贵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法是强制的,不讲任何条件,所谓“夫令必行,禁必止”(《饰邪》);法是严酷的,所谓“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五蠹》),以致“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内储说上》),因此法家一向被认为是“严而少恩”(司马谈《论六家要旨》)。韩非子的语言观主张以“用”为本,“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问辩》),这一“功用”便是法治,利于法治则大力提倡,不利于法治则坚决反对。表现在语言运用上,法家要求语言必须毫不含糊地表达法律之意,不能留下艺术般的想象空间和因人而异的主观意会。因而在行文中,韩非子使用了大量的限定副词“必”和否定副词“未”“勿”“毋”等,一方面极为肯定,必须如此,一方面彻底否定,完全没有,语气十分果决。《韩非子》现存55篇,只有4篇没有用到“必”这个词,而其中第一篇《初见秦》已被公认为非韩非子所作。据初步统计,《韩非子》中有540处用到“必”字,除2处用“必然”(如《显学》:“其于治人又必然矣。”)、10处用为动词(如《内储说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之外,其余528次均为此用法。如《爱臣》:“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主妾无等,必危嫡子;兄弟不服,必危社稷。”为了表达必须制止的行为,有时运用否定式祈使句,形成“不使”“不令”等句式,有时为了加强语气的表达,把两个极端的用语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固定的“必……,不(不能,毋)……”的句式,这种词语和句式的使用,使得《韩非子》充满居高临下的气势和不容置疑的意味。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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