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2)

中共北京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2)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  

2017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其他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认真履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作用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二)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致使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宗旨观念淡薄,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不落实,党的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者发生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监督责任不落实,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置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谈话提醒、不纠正、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严,未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

第十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予以问责。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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