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4)

中共北京市委出台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4)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市委统一领导本市党的问责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的问责工作的实施,明确具体落实问责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问责启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工作程序。

各级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做好问责日常工作,参照执纪审查程序调查处理问责案件。凡是纪委(纪检组)调查的案件,都要由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实行问责审理制度。

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统一登记备案,相互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对同一问题重复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定期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问责监督检查制度。将党组织执行党的问责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定期检查。对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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