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反腐败斗争中,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点面结合,重点突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反腐败活动的积极性。继续解放思想,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我国基层贪腐问题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拥有中央政府、省政府、地级市政府、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几个层级,不同层级的腐败,表现的形式与方式有所不同。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可以归纳为基层政府。基层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表现:
一是个别地区的一把手腐败问题突出。不论是党的一把手,还是政府的一把手,这些腐败份子先后落马,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权力过于集中于一把手。
二是个别基层政府党政班子集体腐败,犯罪行为集团化。甚至有个别基层政府党政班子的正职、副职一起腐败,一旦查处起来,往往是党委书记双规后,副书记、县长和其他党政班子的成员就接连被发现违纪行为,腐败行为的班子化和集体化特征较为凸显。腐败成为一个系统性的行为,不再局限于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一群人,一串人,出现“窝案”。从这一点看,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很重。
三是腐败行为与民生有直接的关联性,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农产品补贴、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工作调动等。
四是腐败的面比较宽。不论是哪一个层级的基层政府官员,可能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以权谋私的行为。这说明腐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不是一人一地一事的现象。
五是腐败行为的隐性和显性并存。有的腐败比较明显,容易被人们所发现,而有些腐败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和欺骗性。同时,基层干部的直接腐败少,而干部家族中的亲戚朋友腐败严重。一般由基层干部直接或间接安排好之后,具体腐败行为由家族中的亲戚朋友来完成。
六是腐败的轻重与官员掌权的部门所拥有的资源多少有关。在基层政府,哪个部门有权力和行政许可,哪个部门领导就会有“油水”,“油水”的大小与权力所掌握的资源多少成正比。清水衙门的官员即使想腐败,恐怕也没有这个机会和可能。
针对基层腐败的诸多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
一是基层政府一把手权力不能太集中,需要有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应当发挥党委纪检的垂直制度和中央巡视制度的优势,让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有机结合。
二是增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隐性腐败滋生的可能性。
三是官员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亲戚朋友生活要有一定的区分、隔离,要在招投标项目、就业考试、职务任免等方面增加公示环节,听取不同意见,让公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公众监督有效性。
四是基层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应该采取异地任职的制度。基层党政一把手如果出生在本地,优势是熟悉当地环境,了解乡土风俗,但不利的因素也是十分明显。中国是一个看重人情世故的社会,因此,基层政府官员处理公务与私务时,难以做到绝对的平衡和回避,最好的办法就是基层政府党政一把手真正实行异地任职制度,领导干部不在自己出生地任职,也不得带相关的公司和亲戚朋友到自己任职的地方从事商业活动,尽可能减少一些腐败行为。从人员任免上进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安排,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五是对党政干部实施全面的收入管理制度,同时应重在网络化和制度化建设。诸如银行体系、保险体系、证券股票、房屋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不应在个人申报之列,而是由网络系统直接调取即可。
此外,在反腐败的高压下,产生了一些官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尽管这与以权谋私没有关系,但对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性产生了严重损害。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好不作为与乱作为的问题,也与提高政府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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