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虎之害”看全面从严治党的“因”与“果”

从“虎之害”看全面从严治党的“因”与“果”

摘要:直面最大风险、最大威胁,“永远在路上”强力涤荡,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必将换来明天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5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立下了“军令状”,也给出了“定心丸”。

最近,在密集的法槌声中,一批涉及腐败犯罪的“老虎”相继领刑,为他们的放纵、贪婪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从之前的纪律程序到如今的法律程序,每一个关键节点、重大信息和每一步的处理结果都是公开的,其意义正如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一篇文章指出的,“把‘大老虎’的落马记变成腐败分子的现形记,既体现了我们党直面问题、刮骨疗毒的勇气担当,也彰显着公开透明、依法肃贪的信心底气。”

纪言纪语描述“破纪”,法言法语描述“破法”,纪法衔接、涵盖全程的反腐败信息披露,既有助于党内外把腐败分子的真面目看得更清楚,把腐败的危害性想得更透彻,同时也可循着“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的轨迹,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先说说腐败分子的真面目,有些人还真“认不清”。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说了这么一番话,“对中央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有的高级干部就在背后说查人家干什么,做了那么多工作,就这一点小事就要抓住不放,显得忿忿不平的。情况是这样吗?看看那些人写的忏悔录,哪个人是冤枉的?”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遵循的一大基本原则。同样,我们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坚持的一大原则与之相似,即“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换句话说,对党内腐败分子的查处,从组织的执纪审查,到作出处分决定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每一个环节都实事求是,都铁证如山。5月31日,8“虎”同日领刑,仅以他们为样本就可以看出“老虎的胃口”——受贿数额合计超6.5亿元!其中,3名“亿元贪官”卢子跃、王保安和陈雪枫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据媒体统计,党的十八大之后副部级以上落马官员中涉案金额过亿元的,目前共有15人。事实胜于雄辩,“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老虎”真不是吃素的!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中之重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贪生贪,腐生腐,贿生贿,恶生恶,浊生浊,污生污,这就是蔓延的危害,政治生态、从政环境乌烟瘴气,社会风气、市场环境也跟着坏掉。在腐败的蔓延方面,“老虎”为害更甚。一是位高权重,其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曾任中国石油董事长的蒋洁敏忏悔道:“中石油出了这些问题,腐败的问题,我是负主要责任的。我带头破坏了制度,别人也能破坏制度,我腐败,别人也能腐败。”二是为了攫取更大利益或自保,“老虎”也好,“幼虎”也罢,总是善于搞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人身依附、结成同盟、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所以,再不要信什么“‘老虎’远在天边,与我不相干”“‘打虎’同群众利益无关”之类的论调了,只要想一想众“虎”收谁的钱、替谁办事,还有那些“苍蝇”的保护伞是谁,就知道贪腐链的顶端必有“虎视眈眈”。

如果说“虎之害”让人们理解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因”,那么“虎之恶”在纪律和法律的剑下现形,则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果”。换言之,如果没有刀刃向内、壮士断腕的毅然决然,没有“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无畏担当,没有从严治党的重手、反腐惩恶的高压,站在被告席上的众“老虎”说不定还在继续扮演“两面人”。

直面最大风险、最大威胁,“永远在路上”强力涤荡,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必将换来明天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5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立下了“军令状”,也给出了“定心丸”。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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