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对于法治建设的引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爱国,对于法律来说,当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目标意义。法律为爱国这一价值目标,提供制度确认、行为尺度与评价准则。在法治意义下的爱国具有道义与法律的双重正当性。爱国,会因法律而获得神圣、正当、持久的德性。
敬业,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的美德。职业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是其物质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其人生价值得以实现的主要平台。世界上没有一个职业是孤立存在的,它都与其他职业、其他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敬业是每个人实现自身价值、获得社会认同、服务社会公众的必须。
诚信,对于任何社会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一个人之所以是人的道德要求。《论语》就记载了孔子的高见:“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的学生曾子也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其中,“为人谋”,一个字的要求就是“忠”;“与朋友交”,一个字的要求就是“信”。
友善,是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必要品德。友善,才能使他人感觉美好,也才能使自己感受幸福。以邻为壑、与人为敌,都是不友善,对他人是恶待,对自己则是伤害。它会严重破坏自己的社会环境,使自己生活在敌意之中,这样,别人不幸福,自己也不会幸福,严重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法律为建构友善的人际关系提供重要的制度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增进共同福祉,这也是法律重要的价值追求。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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