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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强:《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解读(11)

(五)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

关于是否要制定实施办法,这在地方上要求不一。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说,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规定已经很具体,地方上就不用再制定具体的细则了;有的地方说,还是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这两种意见我们觉得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最终我们采取的办法是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是对制定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包括五个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那么,以上五个主体以外的,虽然不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制度性文件或者学习细则,因为这种制度性文件和学习细则不属于党内法规意义上的实施办法,所以是可以制定的。

第十六条规定的是解释主体。

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则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因为中心组学习工作是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的,中心组学习规则的起草也是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的,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也应该由中央宣传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的是施行时间。

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自2017年1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十七条明确了中心组学习规则的时间效力。在中心组学习规则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中心组学习的规定,在中心组学习规则施行后继续有效,但不能与本规则相抵触,如果此前颁布的中心组学习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使用新的中心组学习规则。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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