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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强:《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解读(7)

(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中心组学习,一般情况下是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中心组成员自然也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党委(党组)可以举行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不仅仅包括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还包括一些非中心组成员,如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扩大会议的扩大范围可根据单位情况确定。

第六条规定的是职责分工。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分为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两个层面。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委(党组)书记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以及组长缺席时的工作机制问题。党委(党组)书记一般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第三款规定的是宣传部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责。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是宣传部门负责的,因此,党委(党组)中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肯定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他们的职责就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第四款规定的是党委(党组)其他成员的职责。党委(党组)其他成员除了按照规定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外,还有可能被临时安排其他学习任务,如临时代行组长职责、进行学习评议等。因此,其他成员在中心组学习中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规定的是中心组学习秘书的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或者机关党委等机构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宣传部、办公厅(室)、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习秘书的人员组成。在实践中,中心组学习秘书的组成不尽相同,有的由宣传部担任,有的由宣传部牵头,由办公厅(室)、组织部、研究室或者机关党委多个部门联合组成。在实践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方的学习秘书制度规定虽然不一样,但在实践中运作得都比较好。因此,中心组学习规则在制定时也吸收了各地方的经验,确立的是比较开放的学习秘书制度,学习秘书人选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习秘书人选确定后,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学习秘书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学习秘书的协作机制。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的大事,不是学习秘书自己的事情,也不是宣传部门一家的事情,因此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尤其是机关党委、党委讲师团等机构人员,尽管他们不一定就是学习秘书人员,但是在开展中心组学习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应该高度重视其在中心组学习中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莹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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