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依法治军的历史演进

我军依法治军的历史演进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军队中的基础地位和基石作用,开辟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境界,强军迈入了新征程。

长征途中,红军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图为官兵助民夏收。

资料图片(新华社发)

“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我军自创建之初,就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手段建军治军,在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的成长进程中,特别是经历了革命战争年代血与火的检验、抵御了和平年代种种诱惑考验之后,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依法治军经验办法,提出了依法治军思想,为建设党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夺取革命战争胜利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贡献了巨大力量。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初创时毛泽东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并领导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红军纪律条令草案等一批规范红军编制、作战、训练、管理、教育方面的法规。古田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将党委制、支部建在连上、思想政治教育等重要制度形成定制,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奠定了坚实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我军在继承红军时期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作战对象和任务的变化,继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颁布军政委员会条例,同时制定修订了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八路军各级司令部暂行工作条例、新四军参谋工作条例和军事工作条例等一批军事法规。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重新颁布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命令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全军的统一纪律。1948年,根据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关于战略任务更进一步地由游击战争过渡到正规战争的要求,制定了《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前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通过,拉开了依法治军的序幕。1949年,军队最高统帅部门作出了“依法建军”的战略决策。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军事法制体系开始建立,依法治军的步伐逐步加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法制建设全面重新启动。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军委职权和组成,强调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确定了军队建设的法治化方向。1988年,军委决定成立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开启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时期。

随着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兴起,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思想确立为我军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推动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大发展。1990年修订的内务条令首次把“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写入其中。199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依法治军方针由此上升为国家意志,标志着我军治军理念和方式实现了新突破。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修订完善了国防建设领域许多重要法律以及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的基本法规。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任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完善军事法规”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建设强大军队中的基础地位和基石作用,开辟了我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境界,强军迈入了新征程。2014年12月,习主席在一次重要会议上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强化全军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2015年2月,习主席签发《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对于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具有标志性意义。

(作者为军事科学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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