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顶层设计

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顶层设计

核心观点

●“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要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改革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更具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也就是要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当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7·26”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保我国司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此,有必要深入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明确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四个显著的特点,这表明我们党在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国家建设关系上的认识,以及对法治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

第一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中的展开。为什么把司法体制改革当作政治体制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是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党的关系,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与法治的关系作了一个非常科学的概括,我的总结是:“一个根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两个必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三个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最后落在法治的四个环节之中,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党带头守法。

“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

为什么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性举措中要出台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目的也在于约束住“关键少数”,从而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处理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与司法的关系,这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改革,顶层到什么程度?一定要跳出司法看司法体制改革。我觉得应从以下三个渐进的层次去理解。

首先,要跳出司法的层面,站在法治的高度,把司法放在整个法治的所有环节中观察,司法只是法治体系中的一环或者一部分。

其次,要跳出法治看司法体制改革,站在政治制度的高度上,要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上来设计司法体制改革。

最后,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即从“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去设计司法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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