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顶层设计(2)

徐显明: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顶层设计(2)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设计和推动的全局性改革,已完全不同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为完善某些机制所进行的改革。这次改革的项目中,既有政治的内容,也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内容,还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

第三个特点,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在进行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以及公权力功能职能的重新配置。“两高”自我推进的“二五”“三五”改革,都无法触动外部权力与外部关系。此次改革,最核心的是触动了权力关系,有的甚至是在“革自己的命”,是在打破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两次全会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内容总共129项,这么多的内容几乎件件都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重新调整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关系。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在一个法庭上大家可以看到一种从未见过的现象:有审判权的存在,有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权的存在,还有作为起诉者的检察权的存在。这在中国过去的权力格局中是不曾有过的。这项制度的改革使得在同一个法庭上出现三种公权力交织。交织的结果一定会涉及到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认识,这就是体制改革。何谓改革要于法有据?其实,这就是一个成功范例。第一步,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第二步,由立法机关进行试点授权;第三步,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先行;第四步,进行试点经验总结,向人大作出报告;第五步,将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即修法成制;第六步,结束试点,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新的制度就此诞生。

又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审执分离的改革等,这些都是在重新调整公权力关系及其职能。

第四个特点也是很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系列的改革都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得到保证和扩大。

比如说立案制改革就涉及到公民的诉权,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约束了人民法院审查权的任性,缩小了公权力,扩大了公民权利。

又如司法公开,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扩大的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扩大的就是公民的司法参与权。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的结果必定使公民的权利逐步扩大,使其与国家权力形成正当的比例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7·26”重要讲话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的5年,我们坚定不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上述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鲜明特点,正是这一重要判断在实践中的体现。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目标

那么,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哪里?

我想先强调的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两句话要放在一起讲,第一句话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句话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告诫大家这两句话不能分开,第一句更重要。

具体而言,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应该是:第一,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要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改革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更具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也就是要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第二,要抓住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根本。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过,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判断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提高了,改革就成功了;司法公信力没有提高,改革就失败了。

第三,要恢复和遵循司法规律。过去,我们的很多关起门来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了规律,有一些所谓的改革已经成为今天改革的对象,所以这次改革就要使司法权的运行回到规律上。例如,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即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要去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

第四个目标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员额制改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直接指向这个目标。这个目标的效果需要若干年之后才能检验出来。

以上四项就是我所理解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我们在设计各项改革任务时就是围绕这四个目标展开的。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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