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特别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目的是把最优秀的司法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这对法官的自身素养提出了更严格、更全面的要求。
法律至上的真诚信仰
司法要坚决抵御权力的干预。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不懈追求和神圣捍卫,是在内心深处对法律的高度理解认同。权力干预司法,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痼疾。习近平总书记针对这一问题,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这一系列规定和举措在司法机关内部筑起了一道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培育法律信仰是法官的当然职责。文字始于结绳记事,文化扎根群体信仰。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人,法官不仅要自身树立法律的信仰,同时,弘扬法治理念、厚植法治文化基因,也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在按照职业化标准不偏不倚地裁判纠纷的同时,也要通情达理,做法律信仰和尊严的捍卫者、社会责任和良知的守护者以及独立思想和精神的践行者,在每一次个案处理中展示法律人的智慧、耐心、容忍、理解和同情,让人们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也感受到人性关怀与司法的温度。
遵循司法规律的专业素养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对于个案来说,真正产生效力的并不是制定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的互动关系所构建的裁判规范即“法在事中”。没有法律适用,没有适用解释,任何规范都是抽象概括的。解释法律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和核心竞争力,判决本质上是一项解释的事业。解释和适用法律受到法官自身价值好恶、能力水平、目标取向、人生阅历及外界因素等的影响。称职的法官,应当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进行综合考量,既关注当下案件的裁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接受,又着眼实现良好的道德效应和社会引领。因此,一方面法官要具备较高的辨析、判断案件事实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官要能根据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使法律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规范的含义,又不违背社会公理,要能够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价值判断,适用习惯法、类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对案件进行裁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必须自觉把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通过积极、主动、便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最大努力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绝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而是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牺牲社会公正来满足个别人的不法利益。
平等善意的司法理念
“法不容情”是指不容裁判者私情,法官处理案件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才能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判工作既是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与案件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法官势必要面对多元利益和价值,面对各种矛盾,法官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审时度势,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平衡点。在审判过程中了解当事人诉求,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做到对当事人诉求认真倾听、换位思考,善于把运用法律思维、司法技术得出的结论用平易近人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出来,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以法律解释工具和沟通的技巧来柔化刚性的法律适用,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对群众多一分真诚与责任,对当事人多一分理解与善意。这是法官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是法官顺应时代要求、有效应对复杂局面能力的重要体现。
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期待精英化的入额法官牢记使命,奉法为上,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判,以对人民群众的关怀作为审判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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