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的 “菜鸟”不要怕!教你如何维权(2)

新入职的 “菜鸟”不要怕!教你如何维权(2)

摘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的。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条件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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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培训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不是所有培训都能约定服务期小王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若小王违约提前离职,则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一年后,小王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软件公司认为小王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了《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培训成本及违约赔偿金。这一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处无效。

法院解读      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小王提供的实习培训、专项培训以及小王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因此,软件公司仅向小王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法律小科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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