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北京具有三千多年建城史、八百多年建都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七处、文物遗存三千余处、馆藏文物五百多万件,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城市布局独树一帜,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本市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本市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精心保护好历史文化金名片,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强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提升文化素养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文物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依法管理。推动完善文物法规规章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基础工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领域文物保护实现突破性进展,“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充分彰显,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化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文物工作体系健全完备。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基本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文物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文物法规规章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文物保护成效明显。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重点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安全事故持续减少。

文物资源利用效能显著增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展陈精良、开放包容、富有活力的首都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文博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文物交易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文物交易中心地位更加巩固。

文博行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作用日益彰显。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执法专业力量显著增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完善。文物安全防护、展示利用、勘探发掘等方面的科技含量、装备水平和工作效能显著提高。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检查评估一次;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

(二)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文物安全责任,指导社区(村)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梳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督促其切实承担对所管理使用文物的修缮、保养和安全责任。

(三)强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单位的保护责任

国有文物的使用人和收藏单位、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对文物保护负有直接责任,要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修缮、保养、安全等责任,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使用文物。同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文物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同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等单位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机制。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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