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摘要: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部署和要求。

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意见》,请谈一谈《意见》出台的具体背景和意义?

答:首先,出台《意见》是积极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议和推动的。“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截至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必不可少的要素。《意见》决定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其次,出台《意见》是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透明度,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涉外商事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部分法官专业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国际商事争议领域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第三,出台《意见》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需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需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意见》的出台,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立场和决心。

出台《意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形成一套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意见》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积极培育并完善国际商事诉讼和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为当事人拓宽了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不改变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有利于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跨国商事活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并实现合理预期。《意见》通过顶层设计,创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体系化方案,将优秀司法力量充实到国际商事法庭,吸引优质专家资源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必将极大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有利于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全力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主渠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断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意见》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倡导“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法律专家参与纠纷解决,使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现国际化、中立化和专业化特征,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型合作平台,将成为全球法治建设一道新的亮丽风景。一方面,来自“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和地区的顶尖专家将各施所长,充分发挥优势和潜力,寻求超越国界的最佳争议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国际规则为基础,有序规范商事交易行为,对于促进国际商法的协调与融合、减少法律冲突、便利法院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增进国际合作与互信、推动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进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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