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4)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4)

摘要: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问:《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您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谢谢。

答:《意见》积极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由仲裁庭依据法律或者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义务的一种制度。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仲裁因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诸多特性,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的一种重要纠纷化解方式,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与支持。因此,《意见》指出,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

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又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中外司法界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推进调解工作的发展,2016年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邀调解制度。《意见》高度重视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明确指出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

在机制保障方面,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同时,还会注重培养与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

上述机构和机制,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相结合,贯彻共商共建共享和公正高效便利原则,推动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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