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2)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2)

摘要: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问:《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意义、具体设置规划及职能作用?

答: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后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规则解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按照《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本部和巡回法庭的各自优势,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选择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考虑是坐落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设立的巡回法庭,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且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对于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国际商事法庭将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具体受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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