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有人心的温度

法治中有人心的温度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和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尤其是一些舆论热点案件,常有人会发出“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这么办”的疑问。这其中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大多数案件经过一番法律分析,人们就能够理解;但总有些案子孤立来看或许法律上的逻辑连贯,但是放在具体的现实中,普通人在感情上却难以接受。

这种“纠结”不一定是坏事,事实上其对于法治本身反而往往有查缺补漏、促进完善的作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十八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曾经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也被纳入其中,旨在统一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从而对于未来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像这样由个案推动的法治进步,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屡见不鲜,也成为一场场全社会深化对法治理解的“公开课”。

如果说法律是生活的多棱镜,那么诸多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也折射出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复杂维度。再周密的规则制定,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可能性。面对天理、国法、人情交织的社会现实,法治需要更加精细化、科学化。

对此,法治的发展中总需要存着一份人心的温度,因为司法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价值共识的确认和道德风尚的指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规范不是僵化的条文,其每一条的背后都包含法律的价值取向,尤其对定性复杂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更不能脱离对立法者那份为民情怀的理解。

事实上,司法者要全面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部分。反之,当一些案件的结论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发生明显的偏离,以至于难以为社会认同和接受时,最终损害的恰恰是法治本身的公信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必须统筹兼顾。法律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专业知识,但法治并非成长于纸面推演的真空中。在严格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尊重社会的价值共识与朴素情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司法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法治才能真正扎根进社会的文化土壤里生生不息。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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