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5)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5)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作用。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引领功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始终推动各项改革、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来加强。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聚焦党建引领,强化乡镇党委对“三重一大”的决策统筹。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疏解非首都功能、美丽乡村建设等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通过建立重大项目党组织、党员干部次序动员等方式,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有效路径,着力提升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加强乡镇党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大抓村促村工作力度,防止小官贪腐问题发生;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

(十七)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本市《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低收入村比较集中的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序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区级机关之间干部交流,有计划地选派市、区级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聘)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乡镇公务员招录可将农村工作经历作为条件之一,吸引有农村工作经历人员应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完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岗位等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注重实践锻炼,选派乡镇干部到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习锻炼,组织城乡结合部、平原和山区等不同地区互派乡镇干部挂职锻炼,选派有潜力的乡镇干部到低收入村和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挂职,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的能力素质。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乡镇干部热爱基层、坚守基层、奉献基层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推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业绩评议制、失职追究制,重视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

(十八)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在政策、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乡镇政府的支持倾斜力度,特别是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乡镇意见,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研究提高乡镇干部待遇、补贴标准。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加大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并逐步建立健全应急事务资金保障机制。

(十九)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区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和推广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引导乡镇干部改进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做群众的贴心人。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二十)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乡镇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推进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完善乡镇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保证决策制定于法有据、决策执行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要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和推进步骤,抓好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指导,并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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