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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坤: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3)

(二)监察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来进行。同样,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也需要严格根据监察法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每一项权力,一方面法律赋予了这些手段,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所以,我们不用担心监察委员会滥用权力。谁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制约和监督。比如监察机关可以行使留置权力,但行使留置权力有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的。

第一,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留置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间。从前面讲的“北京经验”看出,留置时间案均64.3天。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留置不是刑事拘留,还没有进入到刑事程序,处在调查阶段。被留置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拘留逮捕就不能把留置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放在看守所,或者放在司法机关羁押场所,应当为被留置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即使放在看守所,也不能跟一般犯罪嫌疑人放在一起,应该划出一片固定的场所。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有的被留置人员可能年龄比较大,有高血压等慢性病,要为他提供医疗服务。也要防止被留置人员想不开自杀或者逃跑。监察法还规定,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比如不能采取疲劳战术,讯问两个小时之后要让他休息,不能在夜间突击审查等。这些都说明了监察法对留置程序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前面讲的谈话、询问也都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监察法一方面是国家监察机关有效地反腐败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被调查人员合法的基本权利。

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对国家监察权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昭示了“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鲜明导向。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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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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