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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庆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2)

下面,我从三个角度解读一下《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

第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过去,我们在从严治党上把重点放在严惩少数上,而没有用纪律管住多数人。党的十八大后,王岐山同志是怎么思考从严治党的问题的?他说,“中央纪委深入思考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党纪和国法的区别是什么”,“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其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要靠党的纪律和规矩。从严治党根据什么?就是靠党的纪律和规矩。王岐山同志指出,“现在守规矩的界限被混淆了,长期松散,没有组织观念,最后成了圈子文化。如果有些人加入了党,还不受党章约束,那不成了有组织无纪律?”如果从严治党用的是法律这把尺子而不是党纪这把尺子,这实际上就把从严治党的标准降低了。

其二,如何完善党规党纪?王岐山同志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任务就是遵守和维护党章,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出来,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对于如何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

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同时印发的还有《准则》。《准则》的“前身”是201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的是谁?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管的是谁?也就是王岐山同志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准则应成为执政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管的人从党员领导干部到八千多万党员。党纪处分条例应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也就是说,从严治党要拿纪律这把尺子,而不能拿法律这把尺子。

这里我为什么要提《准则》?2015年,中央为什么要同时印发《准则》和《条例》?实际上《准则》给我们树立起了一个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线,《条例》给我们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一个是正面清单,一个是负面清单。《准则》告诉党员应该做什么,《条例》告诉党员不能做什么,而且一旦做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三,有了纪律如何执行?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后,有些单位制定制度和纪律之后,挂在墙上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王岐山同志强调,“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为什么有些单位的制度执行得不好?王岐山同志分析指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制度就形同虚设。”

其四,如何扛起“两个责任”?这两个责任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如何让大家扛起“两个责任”?中央有两个办法:一是问责,二是层层传导压力。王岐山同志指出:“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他还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不牵“牛鼻子”,就要挨板子。应该发现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报告就是渎职。王岐山同志强调,要“问责一个、警醒一片”。领导干部也要一级抓一级,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2018年6月初,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启动了责任调查与问责工作。6月21日,经北京市委常委会批准,对昌平区委、昌平区政府党组、市规划国土委昌平分局党组、昌平区委农工委、昌平区崔村镇党委等5个党组织和20名相关责任人问责。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5人,政务记过处分5人,政务警告处分1人,谈话诫勉问责5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要以强有力的问责来倒逼责任的落实。

其五,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常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为什么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要让各级党组织拉起四道防线。一般人犯错误,都要经历从小错到大错、由违纪到违法这样一个过程。违法没有不从违纪开始的。那么,我们拉起的四道防线,也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王岐山同志强调,“严管就是厚爱”。

其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因为“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党纪是根据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来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大多数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来制定的。因此,“党纪”严于“国法”,必须实行纪法分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我们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多数,另一方面严惩少数,这就和过去就不一样了。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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