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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庆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5)

(二)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哪些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一是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在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是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强调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层层设防,时时提醒,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四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五是在政治纪律中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比过去的规定严多了。比如,在第50条、第51条、第55条中,进一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六是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内容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增加了六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

第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严重侵蚀我们党的宗旨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新《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一是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是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是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同时,我们也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因此,必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和监督执纪问责的最新实践总结经验提炼出来,凝练为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一是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使巡视巡察的利剑越擦越亮。

二是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比如,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提出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提出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违反八项规定的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三是在工作纪律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行为的处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是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一是坚持纪严于法,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通过抓纪律执行,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赵乐际同志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样党和人民少受损失,党员干部个人少犯错误,可以挽救许多同志,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这次修订《条例》,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扎紧制度笼子,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是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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