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变化
(一)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2015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新《条例》的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进行重点查处。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这“七个有之”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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