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党建> 正文

殷庆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6)

(三)新修订的《条例》中的一些新提法

1.“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比如,《条例》指出,“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虽然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2.“违犯”和“违反”有什么区别?

“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3.《条例》的修订还有很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条例》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再有,《条例》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条例》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