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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学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3)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

2018年《条例》分则部分,共六章95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0条,修改39条。内容涉及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一)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2018年《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6条,其中新增5条,修改12条。

第一,增加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处分规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曾说,对中央当前先解决“不敢腐”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拥护的,但一到具体实践上,就怕惩治力度大了,震动太大,特别是在动一些重要干部时,总怕影响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稳定发展。这句话体现的是一种含沙射影的否定,是对抗反腐败斗争的行为,归根究底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没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对发表、传播危害党的言论的处分规定。在传播方式上,除原规定外,此次还增加了“传单”。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发表危害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而有关媒体为这些言论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提供方便条件,这些都是违反政治纪律,要受到党纪处分的。在违纪内容上,《条例》对这几种危害党的言论作了具体规定。其一,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二,有妄议党中央、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纪处分。具体来看,一是,2018年《条例》将原有规定中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改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大搞“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这一套。比如,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朋友圈中转发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攻击、公然否定。这一行为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条例》中有关“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的政治纪律。注意,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二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了对诋毁、诬蔑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的规定。

第三,增加对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条例》第五十条和五十二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政治纪律。过去,我们把政治品行恶劣等行为归入违反组织纪律,因为诬告、陷害多发生在干部选人用人过程中尤其是提拔的时候,而现在,我们把这些行为归入违反政治纪律。

第四,增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行为作了处分规定。从这可以看出,《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是有针对性的。

第五,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这是《条例》第五十五条。主要有两点。一是,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比如,2014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以此掌握举报人和举报情况。后来,省委巡视组根据群众反映发现这一情况后,责令该县委立即改正。该县委书记也因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受到严肃处理。二是,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我们必须照单全收,认真整改,因为巡视工作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要注意,整改期限是两个月,如果在这期间不注意整改,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第六,对抗组织审查的处分规定。这是《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不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一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是,包庇同案人员;四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是,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比如,某地方的领导干部,他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时候,把原本藏在家里面的赃款开车转移到了老家的深山里,结果还是被查了出来。这就属于典型的转移、隐匿证据。

第七,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政治纪律。但是,现实生活一些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仍在信教,背离了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其中的共产主义觉悟,指的就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两个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党员如果信仰宗教、传播宗教思想,就意味着理想信念的动摇和滑坡。

那么,有人会说,按照《条例》的规定,共产党员是不准信教的,但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而党员也是公民,也应享有信仰宗教自由。对此我们该怎么看?其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不是一般公民,他们是有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所以我们党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我们党对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早有要求,并非现在才提出来。1982年党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等文件都反复申明了“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的规定。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提出了“九个不准”,其中仍强调了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可以说,《条例》对这一点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第八,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政治纪律,前面已经讲到。那么,什么是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有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前三个是成文的,后一个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专门讲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党内规矩”。他强调,“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虽没有具体指出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什么,但我理解,这可能包括,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等。《条例》在第六十八、六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比如,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这些行为现在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还有刚刚提到的政治品行恶劣的行为,现在也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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