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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学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6)

(四)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2018年《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9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5条。

第一,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乱摊派、乱收费、吃拿卡要、拖欠群众钱款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一百一十六条对以下五种行为作出了规定。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是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这些都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第四,增加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了对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的地区政府不顾本地实际和群众呼声,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盲目举债,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结果造成地方财政赤字,加大了金融风险。实际上,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财政能力和群众意愿来发展基础设施,如果仅为了个人升迁,搞一些“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工程项目,那就违反了群众纪律。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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