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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学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4)

(二)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2018年《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内容共15条,其中修改5条。

第一,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七十三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就是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隐瞒不报”,是新增加的内容,就是瞒报、少报或漏报。现在的干部选拔是逢提必核。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如果隐瞒不报,党组织会对其作出处理。比如,2015年,交通运输部党组拟提拔一批局级领导干部,在考察他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过程中发现,有一名考察对象没有申报其配偶持有的167万元基金,存在瞒报行为,而且他瞒报的基金数额超过了规定数额。最终,这名考察对象被取消了局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资格。另外,第七十三条还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作了规定,特别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这一点。我们来看案例。司法部原政治部主任卢恩光,在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方面造假,被称为“五假干部”。那么,他是怎么被发现的。他档案里1990年的入党申请书中有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内容,这为他的违纪问题浮出水面埋下伏笔。

第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规定。这次修订增加了两点情形,一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也就是说,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决策,决不能让少数人或者个别人决策。二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三,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细化规定。《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来看案例——辽宁拉票贿选案。在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这三次选举中,连续出现违规提名、身份造假、拉票贿选。辽宁省委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阳、郑玉焯,还有45名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通过拉票贿选当选。

第四,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行为的补充规定。这次《条例》修订将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个不准”,写进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行为的条文中。按照《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干部的选拔任用,对单位乃至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选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坚定信仰、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要选出让干部服气、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好干部。总之,就是要选准人,用对人。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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