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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解读(4)

(二) 规范了党支部的设置

《条例》在第二章重点讲了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一般情况;第二,明确规定党支部的设置要创新。通过第二章,我们知道一般规则是什么,以及对一般规则做一点探索和创新,或者对一般规则进行整合。

1.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一句话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党支部的设置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范围内设立?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第二层,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单独组建是什么意思?每个党支部,从组织构成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比如说,这个支部10个人,那个支部10个人,但两个支部之间有5个人是重叠的,这样能行吗?不行,这就不叫单独组建。单独组建,最终落实下来就是每个党员只在一个支部中生活,不存在交叉、重叠。为什么要讲这一点?国外有这个情况。国外有的政党的基层设置是可以重叠的,张三是这个支部的,也是那个支部的,没准还是第三个支部的。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是不行的。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这里讲的农村、社区都属于区域,而企业、学校、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都是单位,都是组织里面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应当”是什么意思?在法律法规里,“应当”就是必须。“3人以上”,包不包括3人?是包括的。实际上,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支部的党员人数最少是三人。那最多呢?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这就是党支部设置的第一个重点内容。

2.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这条主要讲的是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什么在党支部设置形式上要创新呢?这个背景我们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人员流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例如,人员流动会引发党员流动。党员流动以后,流动党员是按照地域管,还是按照单位管?可能就会发生两边都管不着的问题。支部设置怎么适应发展变化的新环境呢?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都是这些年的创新。

第一种情况,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过去农民一般按照区域设置党支部,现在大规模的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因为它跨区域,比如从河北到山东、从山东到北京了,你说他算哪个区域的?严格地说还是算村里的,但因为新的生产方式要求他在外面工作,所以说这就属于跨区域。专业市场、商务街区、商务楼宇,外来流动人口多,你的户籍可以不在这里,但党员组织关系不能没有依托。否则的话,党的基层工作就会出现空白。所以,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像北京,这些年来最有特色的党建工作之一就是楼宇党建。

第二种情况,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支部是一个新概念。为什么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因为覆盖得太多,现实的教育、管理、监督也是个问题,负担太大,有时候不好操作。

第三种情况,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一条更多的指的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因为一有工程、一有项目,人员就发生流动。那怎么办?符合前面讲的人数条件的就成立党支部。这对过去以区域和单位设立党支部也是个突破。为什么?它是以项目为依托,是工程项目、工作项目上的党支部。

第四种情况,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光是一个党支部的设置都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变成《条例》的规定,固定下来,保障党的建设首先在组织建设上全覆盖。只要是党员,他就有组织,就有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就可以过组织生活,就能够依托组织发挥党员的作用。

(三)提出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这一次《条例》制定首先就根据党章的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八项基本任务。这八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相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因为毕竟党章里讲的是基层党组织,还包括总支部和基层党委等。《条例》第三章首先讲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然后,针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重点任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基本都是按照党章的八项基本任务进行细化。在第九条共同的、一般的八项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又对十个不同领域规定了各有侧重点的具体任务。这样,第九条和第十条就构成了党支部的任务,分两层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体现了时代性。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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