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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解读(6)

(六)强调了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条例》专门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了规定。为什么专门有一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前面我们已经讲了,“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这个“车头”就是党支部。前面也说了,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所以,支委会的地位就相当于火车头里头的“发动机”、“大引擎”。支委会这个“引擎”马力强劲,支部功能就能发挥到位,整个“火车”就跑得快。因此,《条例》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支委会建设的内容。

第二十、二十一条规范了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怎么设立?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在岗位上,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对于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这个规定就告诉我们,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也可以设立1名副书记,但没有党支部委员会,因为党员人数少。在任期上,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为什么有这个区别呢?首先,五年也好,三年也好,都符合党章规定。为什么?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讲得很清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那为什么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而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呢?这也与十九大修改党章有关系。大家知道,以地域为单位设立的党支部,上级单位是基层党委,比如说村上面就是乡镇,社区上面就是乡镇,甚至是区县。而区县党委和区县政府每届任期为五年。所以,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十九大修订的党章的规定,以地域设置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与上级基层党委一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人少,不足7人,所以就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书记、副书记的授权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选举产生,有民主基础。同时,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人事任免问题上怎么体现?就体现在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六章一共有9个条文,我们发现,涉及到党支部书记的条文有5条。这说明支部书记这个岗位非常重要。首先,支部书记的职责、任职条件、选拔渠道,分别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规定。首先是党支部书记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比如说,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第三,《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对于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作了详细规定。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是多重的,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条例》规定得很详细。特别规定了对村和社区的书记的选拔来源。因为村和社区这个书记更重要。大家知道,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常常在村、社区中担任行政职务,是基层领导。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关于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激励也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内容,这就是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这儿还规定了中组部的一项职能,即: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然后,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因为注重对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培训,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成功经验。

第二十六条则是激励条文。《条例》指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这里讲的是,很多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很年轻,他们有继续进步、继续发展的问题。有了激励机制,才利于干部成长。还要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无论什么岗位的干部都有既要使用管理,又要培养发展的问题,这是对干部负责。这一条也是实事求是的规定。

(七)压实了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责任

《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的内容。首先是领导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集中讲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可见《条例》对主体责任是有具体要求的,如:有了联系点才能调查研究,而且还要为基层发现和解决问题,还要总结推广经验,这是一系列的工作。

既然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那么具体对支部建设的指导工作由谁承担?《条例》专门有一条来规定。因为支部建设要有具体的指导,具体的要求由具体部门负责,也就是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支部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条例》有具体要求,比如加强分类指导。什么意思?首先要对党支部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意见,这样才能促进党支部建设。《条例》主要分了三类,分别是先进党支部、中间党支部、后进党支部。《条例》对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是:对于先进党支部,要扩大增量;对于中间党支部,要提升水平;对于后进党支部,则需要进行整顿。党委组织部门还要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这与前面讲到的本次《条例》特别强调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一致的。

除了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的要求是,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对组织员的岗位设置很清晰。然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还要把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条例》里有很多条款都特别列出村、社区党支部。原因就是我们前面一再讲的,因为村、社区是以地域组织起来的,牵扯到民意、民生、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所以村、社区党支部实际上承担的政治功能更突出、更重要。

既然要加强领导,那就要把对党支部的重视与领导的情况如何纳入到各级党委(党组)的考核内容中,也是形成监督激励机制。所以,《条例》规定,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要改变过去“支部工作抓和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抓多抓少一个样”的情况。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其次是保障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党支部工作的保障内容。而且从条文和内容来看,保障的重点是经费。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一句话就讲得很清楚,要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这里又特别讲到了村和社区,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而且对于村、社区、园区,这样以地域为单位的组织,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因为活动首先得有场地,场地都保障不了,支部建设从何谈起?在保障中还包括技术保障,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支持支部建设的经费保障在《条例》里都得到了规定。对党支部建设的保障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在实践中的真正贯彻落实。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内容,我们就谈到这里。因为《条例》颁布时间不长,我们也都正在学习和理解。所以,我今天做的分析和梳理可能也不是十分精准。如果有不精准的地方就请大家批评和指正。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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