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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乡村振兴与农民合作社发展(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核心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在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10章、74条、约8000字,内容精炼且全面。具体来看: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句话大致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意味着不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二,以互助和服务为宗旨,也就是以成员之间的互助式服务为宗旨;第三,体现民主管理,强调章程的作用。

合作内容。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并列出四项。我们逐项来看。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换句话说就是,共同购买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生产资料。这样,既节省成本又提高生产力。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通过合作社,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模经营,进而与大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产业链。第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第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即: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里出现一个新词,盈余。专业上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其特殊就特殊在:企业叫盈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叫盈余;企业盈利是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是返还。

法人地位。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这里依照什么规定法人地位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五个条件,分别是: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第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出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目前,大部分农民还是缺少资金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出资作了特别的规定,像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都可以作价出资。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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