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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乡村振兴与农民合作社发展(3)

章程内容。组建一个经济实体,当然要有章程。那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定一个怎样的章程?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我不再一一念了。但是,我想强调的是,章程是合作社的大法,每一个成员在加入前必须了解章程、认同章程,在加入后严格遵守章程。而章程也需要经过所有创始成员签字才能生效。所以,我们看到,现实中很多合作社的章程,内容就三页,而成员名单或成员签字则有十几页或是几十页。另外,后加入成员的名单罗列其后,也要签字。

成员组成。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比如,乡镇兽医站、机灌站等就不得加入,因为这样可能出现你用公共资源服务所加入的合作社,涉嫌以权谋私的问题。另外,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突出了以农民为主体。

决策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注意一个新词,基本表决权。什么是基本表决权?强调一人一票,不管你出资多少、职位如何,表决时都是一人一票。但是,现实生活中,出资比例严重不均的情况很常见,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特点。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如何保护那些出资多的成员的权利?我们在立法上设计了附加表决权,就是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并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规范了附加表决权的行使。

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注意两点。第一,成员代表大会在法律上有最低人数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条款,即,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第二,成员代表是一种直接代表,有着比较特殊的含义。什么是直接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次召开代表大会前,每一个代表必须把这次会议要表决的事项,告知每一个成员,并收集成员意见。然后,在会上表达成员意见,比如我所代表的这20个成员中多少人赞同、多少人反对。最后,代表大会根据每一位代表的反馈来决定要表决的事项是否通过。另外,组织机构还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这里我不细讲了。

成员账户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如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等。其中,最重要的、最能反映合作社特点的,就是财务管理制度下的成员账户制度。一般的企业没有这个制度。为什么?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成员的出资额;第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成员通过合作社买进生产资料或卖出产品的多少,就是交易量(额)。

盈余分配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二款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句话简单地说就是,返还后的40%按照投资额分配。

以上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那么,哪些是最核心的呢?主要有三点:第一,在成员界定上规定,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第二,在决策权界定上规定,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也就是说基本表决权至少占80%,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在分配权界定上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最多40%按照投资额来分配。现实中的合作社可能不一定完全按照上述界定,但国家财政支持的方向一定是符合上述界定的合作社。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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