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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振辉: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鄂振辉

鄂振辉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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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并形成了决定。我们今天就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决定进行解读。

一、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当然应该选择人类最文明、最科学的治理方式,那就是法治。法治又有资本主义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之分,所以中国必须立足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体系,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宏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格局之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也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

为什么我们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在治理模式上都要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麦迪逊等许多思想家对这个问题都有深刻的解答,他们普遍认为人的自利本性是客观存在的。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亚里士多德说:“若要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明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人来统治,便不异于引狼入室。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治是以承认人的自利性为前提的,尤其是在关涉到是否饿肚子这样的重大问题时,即使是德高望重之人也是靠不住的。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人,而好的制度也可以使坏人变好人。当然,制度不是越复杂越好,程序不是越烦琐越好,机构也不是越多越好。有时一条非常简单的规则就可以实现有效的安排和良好的后果。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之治,更是良法之治。关于法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更是良法的统治。法治的精髓是制约权力、抑恶扬善。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立法、法律、法治仅具备保障功能,而对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具备引领、推动作用,这是对法律作用的片面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就更为全面地揭示了立法、法律、法治的作用,也解释了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也是对法律引领作用的更精确表达。

法有良法、劣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领、推动发展,劣法制约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立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高质量的立法才能达到引领和推动繁荣的作用。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法治,也是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及近现代的探索中总结出来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中,我们国家一直是崇尚德治的,法治处于辅助地位。但进入近现代以来,为了使国家更加富强繁荣,无数仁人志士对如何治理国家进行了一代又一代的探索。最终谁探索到了正确的道路呢?当然是中国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将中国传统和西方先进理念结合在一起,用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指导,进行了长达两个甲子的探索,最后得出了科学结论。

中国的传统是崇尚德治的,现在我们施行的是法治,那么当代如何处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全面回答,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这就是我们总结出来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当代的法治包含四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法治层面,我们探索出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国道路具体表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四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业已取得非常大的成就。

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们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自上而下的力量尤为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模式的选择是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国情决定的。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胡锦涛同志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必须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来看,党的领导、立法质量的提高、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和责任的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质量的提升、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队伍建设、组织保证等,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从自己岗位实践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运用法治思维去谋划、实施,就不可能取得实效。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即使是在英国这个最尊重法律的国家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以中国的情况,就更加要看掌握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是否守法了。对于中国的法治化来说,必须强调权力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模范守法对全民守法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改变一些领导干部不尊重宪法、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的状况,通过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达到以上率下的效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的必然性、时代的现实性和法理的正当性的逻辑连接。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选择全面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是实践的必然,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不能放弃、不能动摇。我们的法治道路和西方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道路。

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史,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道路的选择,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国家和地区法治发展的前途和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源于丰富生动的中国实践,决定了法治中国的壮阔前景。为什么这么讲?实际上,西方在殖民过程当中把他们的法治文化带到了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但经过多年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照猫画虎,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构自己的国家治理模式并没有成功。可见西方模式并不适合所有国家。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吸收他人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己的国情,来构筑适合自己的发展治理模式。

实践证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四十多年来我们取得的法治成就证明,我们的选择和所采取的模式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发展的。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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