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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振辉: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2)

——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主要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第一个优势是党的领导优势,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我们才能保持政治稳定。第二个优势是制度优势,民主的优势。第三个优势讲到了我们现在要谈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制度文明的发展,更体现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治理智慧。我们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变局的历史环境下,更需要用科学的治理体系来解决国家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既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更为实现良善之治铸牢了坚强的保障。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就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

那么通过哪些途径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了较多阐释,《决定》里谈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强化了宪法实施的作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保证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将宪法的实施提高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指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让宪法长出牙齿。宪法不但具有宣誓作用,在实际生活中也要起到它作为根本大法的决定性作用,对违宪行为要进行审查,对所有的法律文件要有审查备案制度。

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不够,在依宪治国的前提下还要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这是把立法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依宪治国、保障科学立法的前提下,还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方面,也是关于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强调的方面。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法在理论研究中具有时代性特点、原创性本质和基础性地位,对中国法治具有统领性的重大意义。这一概念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创新,具有五个方面的重大推动作用

第一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时期中国法治发展的重心是以立法为主。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从“以立法为重心”转向了“以法律实施为重心”。这个重心的转变提炼出一个时代性概念,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这一概念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使用“法治体系”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了系统阐述,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终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之前,我们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目标,又是工作的切入点。进而党中央加强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正因为有了这个体系,才有了“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

第三,这一概念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轨道和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的提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轨道和平台,离开这个轨道和平台也就无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四,这一概念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桥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蕴含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成为中国法治最鲜明的特色,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好党就能治好国,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必须统一。

第五,这一概念对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法学理论中多数术语来自西方,中国的近代化伴随着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这个近代化是从翻译西方的术语开始的。今天我们要建立自己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的产生为我们作出了最好的示范。要形成中国的话语体系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的法治实践,然后把它上升为理论。因此,这一概念成为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最有价值的法学基本范畴,对推动形成我们自己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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