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谈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但在实践中,我们一定要警惕以下五种常常被滥用的问责方式:属地式问责,涉事者无论事发何地,户籍所在地都难免幸免。职能式问责,无错部门躺着也中枪。强压式问责,额外工作增添额外负担。计时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背锅式”问责,为了“交差”,找来“顶罪羊”。
以上所讲的关于法治和法治思维,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可以说从应然状态上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分析。接下来就让我们从实然状态来看一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一个现状。经过这4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们已经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法治观念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差距。下面让我们看第三点,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的主要表现,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心中无法,不屑学法。第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第三,执法不严,粗暴执法。第四,干预司法,徇私枉法。第五,利欲熏心,贪赃枉法。
上面所归纳的这五种表现,都是习近平总书记谈到的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的主要表现。关于我们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不严格执法,甚至粗暴执法,贪赃枉法的事例有不少。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分析一下的就是,为什么目前领导干部还存在着如此多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那么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他形成的障碍又在哪里?这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所以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障碍。这个部分,我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阻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障碍到底在哪里?主观上,主要是领导干部自身的思维受到传统思维的制约;客观上,主要是受到外部环境、制度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首先来看主观方面。在这个地方,我们讲两种思维。首先是人治思维。我们说,人治是依靠统治者或领导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治理模式。那么,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的人治思维,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修养、言行表率、感召作用。所以,在人治思维下,加强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表率与感召作用要比建立法律制度更为重要,对人的崇拜超过了对法律的敬仰,这也是我们几千年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思维模式。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可见我们说对于法律和人这种两种关系的一种定位。
下面,我们就对于人治思维和法治思维来做一个具体的对比,看看它到底有什么样的不同。人治思维认为,人性是本善的,所以我们只需要让有德行的人来治理这个国家,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而且还要对这个有德行的人要进行道德教化,加强他的个人修养,只要他道德好、修养好,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人比制度管用。法治思维恰好相反,认为人性是有缺陷的,所以人掌握着权力,权力就容易被滥用,认为人没有制度可靠,所以要用制度和法律来约束住权力。
所以说,在传统社会,在人治思维的指导模式下,权是大于法的,而法律仅仅是维护权力的一个工具。法治思维恰好相反,法治思维一定强调法律至上,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约束权力是为了保障私权利。所以我们说,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法律是否完备、法律是否重要,而在于法律它的核心价值到底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力,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才是人治与法治的一个本质区别。由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而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封建社会又是人治思维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社会。所以说,人治思维根深蒂固,就必然制约现代法治思维的形成。
接下来,看另一种传统思维,也就是政策思维的影响。什么是政策思维?政策思维指的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处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以突出政治政策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一种思维模式。政策思维是以会议、文件、领导人讲话置身治国,而法治思维一定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所以,在政策思维的指导下,领导干部可以为了实现政绩而去突破权力的极限,而法治思维则要求必须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由此可见,政策思维它也是与法治思维相对立、截然不同的一种思维模式,也必然会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以上,我们从主观上分析了两种思维模式,这种根深蒂固的这样的一种植根于传统社会的思维模式,给我们造成了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外部的客观环境上来寻找制约法治思维形成的原因,首先看第一种客观环境,就是经济压倒法治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说,近些年我们的发展,让我们体会到了发展确实是我们的第一要务,但是我们不能把发展仅仅等同于经济的发展,仅仅等同于GDP至上,而认为法治就必须是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把法治作为了经济发展的一种束缚。习近平总书记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就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这些办法都必须加以改变。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被问到什么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单一因素时,格林斯潘给出的答案是法治。所以我们说,我们要摒弃这种认为法治是束缚经济发展的思路,而要看到法治对经济发展这样的一种促进作用,二者是相互促进的。
除了法治为经济发展让路,稳定压倒法治的这种社会环境也是存在的,在很多情况下,把稳定理解为不出问题、没有矛盾,而不是去考虑出了问题、有了矛盾以后怎么样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问题。那么,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下,为了维护稳定,不惜一切手段,甚至很多都是这种法外手段。这些法外手段的采取,直接就影响了法治的权威,也正是在法外手段的解决下,我们说信访却成为了纠纷解决的主渠道,我们的领导干部用法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最后也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社会环境,让老百姓看到了信访可以解决法院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那么,信访就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这必然也是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的。实际上信访不信法,这背后也是人们对于权力的一种崇拜,对于法律、对于法治权威的破坏作用也是极大的,所以也极大的制约了法治思维的形成。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共好比是污染了水源,足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当中,程序公正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有可能达到实体的公正。
我们分析完了经济压倒法治、稳定压倒法治的这种客观环境给法治思维形成了障碍,那么客观上应该说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制度的影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用人导向就是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何况我们现在的这种考核选拔任用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比较重经济、重稳定的指标,而轻视甚至忽视法治的指标。以上就是我们从外在的化学、制度,对于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进行了一个障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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