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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玮: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3)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与难点

第二个问题,法治思维的内涵与难点。在这个部分里,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讲,我们要搞清楚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必须要首先搞清楚法治和法治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最后要分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难点到底在哪里。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内容,法治和法治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的梳理。世界上第一个讲法治的是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的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里面讲到,法治就是服从法律之统治。那么在柏拉图之后的这两千多年的时间里面,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思想家、政治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了法治下了定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经典定义。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在他的政治学里面,他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第一个是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我们说虽然两千多年来,大家关于法治的认识没有一个公认的经典定义,但是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重含义,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同时,关于法治的内涵和基本要义,也有一些普遍的共同性的认识。

这就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法治的前提,要有法的存在,这个法主要指的是制定法,人定法的存在。有法的存在就是法治吗?当然我们说当然不是,如果有法的存在就是法治的话,我们就会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二战期间的希特勒也是在实行法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二战期间,希特勒正是用了所谓的三部法,“名正言顺地”屠害了660万犹太人。我们知道,希特勒他特别痛恨犹太人,认为犹太人是世界上最肮脏、最卑劣的民族,想把他们从这个地球上抹去,认为日尔曼人才是上帝的选民。于是,他首先用了一部《身份法》把犹太人从日尔曼人当中分离出来,用了一部《剥夺犹太人财产法》把他们一夜之间从自己的商店和家园中赶出来,又通过一部《强制劳动法》把犹太人统一起来,去进行暗无天日的劳动,想折磨他们致死。后来,他发现用这种强迫劳动的方法折磨犹太人致死太慢了,就索性把他们关进了集中营。他们是怎么被关进去的?可不是被好端端关进去的,而是扒掉了衣服、剪掉了头发,还把金牙非常残忍地敲下来,再赤裸裸的关进去。我们说这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最悲凉的一页。但是希特勒在从事这一切的时候,也是以法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我们说,有法并不代表法治的存在,这个法还必须要是良法,这就是法要符合它的正义性。

法的正义性正是体现在它的内容上,必须是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这个法的制定必须是要通过民主的程序,而非个人专断的产物,这是法治的标准,法的正义性。同时,法治还必须要是至上性,也就是法比天大,一切政党、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个人,都必须要在宪法的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的要求,那么法治的核心就是我们在前面讲到的,要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最后就是这个法治的保障是要公正司法,那么司法是一个国家实施法律的最后环节,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司法,首先要求要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这个司法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而且这个司法判决一定要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社会纠纷最终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们说做到这些,这就是法治的状态了。

以上就是对于法治内涵的理解,正确理解和充分把握法治的内涵,才是形成法治思维的一个基础,所以接下来我们来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正是在正确理解法治内涵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引,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对有关的事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它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法治思维强调规则、合法、程序,还强调责任,所以是一种确立性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推理性思维和后果性思维。

我们在了解了法治和法治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以后,就要搞清楚,什么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在这个地方,必须要来区分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我们说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当你把法律用作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时候,把法律作为维权工具的思维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思维。法律思维通常也指法律职业者,比如说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种职业思维,而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我们需要树立起来的,是一种手中的公权力是要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要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一种思维方式,这也是今天我们这堂课要探讨的主题。

接下来,看一下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内涵。首先就是要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遵守相关程序的规定。那么,当你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时候,违法行使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内涵。接下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搞清楚的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规则性思维,然后是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

那么,首先看规则性思维。和大家探讨一个问题,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答案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那么在所有的规矩当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对于治国理政而言,便是法律。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段话,实际上就体现了树立规则性思维,它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个是遇事要找法,要寻求法律的依据;第二个,在所有的这些法律依据当中,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里的法律应该是指狭义的法律,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

第二个来看一下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也包括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个就是当法律条文有明确的规定的时候,你就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按照法律条文办就可以了,这个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我们叫刑事合法性;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时候,我们又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脱离法律而随意的行使权力?当然不是。所以,合法性思维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在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你要去寻找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的目的及背后所透露出来的法治精神。

第三个要求,就是要树立起程序性思维。我们说,正义不光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而这个看得见的方式恰好就是程序。西方的正义女神是司法公正的象征,一手持利剑,象征权力、权威,一手握天平,象征着裁判与公正。不知大家是否发现,女神的双眼却被一块布蒙住,这到底又是为什么?我们说女神也不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为了公正司法,要绝对排除感情等一切外在因素对女神司法的干扰,所以女神被蒙住双眼,绝不是盲目执法,而恰恰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程序正是实现正义的蒙眼布。

程序性思维给我们提出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权力需要程序,二是程序必须正当。我们说权力需要程序,那么权力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保障私权利,维护公共利益。为了更好的保障私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我们就需要从程序上对权利加以限制,而且在法治状态下,法治不仅需要程序,还强调程序优先于实体,或者说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正当程序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也即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

第四种思维,权责性思维。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大家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关于责任的规定。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仍然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权责性思维的基本要求是: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这个权指的是权力,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必须行使的,在我们国家就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那么,权利、义务、责任一致,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就会产生法律责任,所以这个“责”指的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在我们国家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轻重相适应。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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