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体例结构设分编回应“霸座”等社会关切

调整体例结构设分编回应“霸座”等社会关切

按照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工作安排,民法典分编中的合同编草案12月23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2927条针对合同编草案的公众意见。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共23章428条。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维护经济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形成和发展,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合同制度。

对于草案一审稿,意见普遍认为,按照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针对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适应实践发展需求,总体赞成。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便于法律适用,草案二审稿在体例结构上作出了调整。在合同编之下再设三个分编,分别为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编“准合同”,其中,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

除了在体例结构上作了修改,草案二审稿还在内容上作出多处修改,回应社会关切。

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效力保护

实践中,任意违反合同、干涉合同订立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法律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此,有专家分析指出,草案虽然只加了一句话,但是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要求在市场经济当中双方都要信守合同,要有强烈的契约精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保护市场主体、维护诚信的根本要求。

对格式条款效力作出调整

现实当中,在消费领域,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是比较多的情况,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弱势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消费者在网上进行购物时,有的电商平台或者电商单方提供字体特别小的合同版本,导致部分消费者看不清楚或者隐藏在后面看不到。而一旦出现纠纷,这些条款本身能不能视为合同内容来对待、产不产生效力等问题一直有争论。

为保护格式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草案一审稿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此,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的格式条款相对方利益,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下,应当由格式条款相对方决定该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增加“助残”

针对现实当中时有发生的为了博取名声搞虚假捐赠这种情况,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了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为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草案二审稿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情形。

草案二审稿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同时规定,这几种情形下,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对保证方式推定作出修改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考虑到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新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内容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实体店的发展很有意义。

但有的意见提出,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时常发生纠纷,亟需立法加以规范。且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据此,二审稿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回应热点对客运合同作较大修改

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一方面,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另一方面,也存在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此,有不少意见提出,要求解决实践中客运合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审稿对客运合同作了较大的修改,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增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草案一审稿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建议区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将草案第十九章第三节的名称修改为“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并增加规定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有关规定也作相应修改。

为适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草案一审稿中新增的专门一章。对此,各方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明确规定这类合同很有必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特别是目前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纠纷还比较多。与此同时,建议在此基础上,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些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和完善。为此,二审稿对物业服务合同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三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混合性合同,既具有委托合同的特性,也具有承揽合同的特性,不宜笼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暂不对借款合同进行区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一审稿对借款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民间借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建议草案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责任编辑:李娇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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