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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继华:家和万事兴——谈谈如何立遗嘱(2)

二、遗嘱的撤回、变更和无效

(一)变更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其中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另一种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有四种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第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第四是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我国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到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有人会问,老人到底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如何判断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老年人来讲,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从年龄来判断,而是根据他当时的智力、精神状况,以及能否正确、自由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愿。这需要通过法院来认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要做医院相关的证明进行鉴定。

三、  遗嘱的继承种类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即为内容规定遗产是由继承人,如孩子、父母、配偶,或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等继承。如果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比如孙子、孙女,或邻居、保姆等,则为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与遗嘱和遗赠都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是负有义务的,受赠人要想得到这些财产,就必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扶养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就没有权利得到这些财产。

如果财产的继承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遗赠。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法定继承,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平均继承。一般情况下,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谁就可以多分一些份额,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应该少分。

四、  遗嘱的执行

(一)遗产管理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财富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这使得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第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第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第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第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二)遗嘱信托

民法典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五、扩大遗产范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围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在的财产形式多样化,很难把财产都一一列举出来。所以现在民法典用立法形式来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什么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比如农村的宅基地按照我国规定是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对于城里人来讲,是不能继承的。

六、法定继承人的新规定

民法典中对法定继承人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民法典中还增加了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种立法体现了民法典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同时也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一条款对于受遗赠人同样适用,如果受遗赠人有这几种行为,也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继承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对于代位继承作出了范围的扩大。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马中豪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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