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人:常卫东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常卫东主任结合案例,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我们切实实施民法典,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2021-04-15 15:10:00
来源:
宣讲家网
校对:叶其英责任编辑:吴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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