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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常卫东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常卫东主任结合案例,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我们切实实施民法典,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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