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报告人:常卫东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常卫东主任结合案例,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我们切实实施民法典,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2021-04-15 15:35:00 来源: 宣讲家网 我要评论(0)
校对:叶其英责任编辑:吴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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