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报告人:常卫东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常卫东主任结合案例,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我们切实实施民法典,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2021-04-15 15:21:00 来源: 宣讲家网 我要评论(0)
校对:叶其英责任编辑:吴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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