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报告人:常卫东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长鸿律师事务所常卫东主任结合案例,对该法条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我们切实实施民法典,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完整报告][文稿][课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