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振兴

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振兴

乡村组织振兴既是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也是根本保证。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关于乡村振兴的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其中,《乡村振兴促进法》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内容,单列“组织建设”专章共9条,为组织建设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这充分彰显了组织振兴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成功经验的运用和发展,为乡村振兴特别是组织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南。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坚持和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既要在思想上不动摇、不含糊,又要在实践中找办法、找路径。切实强化政治功能,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落地生根。完善党组织全面领导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各种村级组织的统一领导,敢于负责、主动作为,教育引导村级其他组织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提升“两个覆盖”质量,顺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城乡互动日益加强、农村党员从业方式多样化以及党员流动性增强的趋势,创新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大在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加大在农民工聚居地建立党组织的力度,切实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选好用好管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农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村子强不强,要看“领头羊”。无数事实表明,一个好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往往好就好在有个好的书记;一个差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往往差就差在缺个好的书记。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大批能人、年轻人走出农村,村党组织书记难选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凸显。扩大视野“选”,坚持把党性强、作风好放在首位,在村里的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在外工作的退休干部以及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和其他乡贤中寻找人才、使用人才。总结运用打赢脱贫攻坚战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重要经验,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在乡村振兴这个广阔舞台培养锻炼干部。适应需要“训”,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整体合作、共同参与的大教育工作机制,在加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同时,深入开展方针政策、形势任务和法律法规以及群众工作、领导方法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严从实“管”,既要强化监督,将阳光村务与“四议两公开”有效对接,细化完善村干部“小微权力清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级组织运行决策机制和村干部履职行为,又要激励关怀,对村干部坚持政治上关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待遇上保障,鼓励优秀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报考乡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拓宽农村党员干部上升空间,让他们对工作有劲头、有盼头。

着力构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乡村治,百姓安,则国家稳。可以说,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自治为基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注重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坚持法治为保障,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坚持德治为依托,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实现村规民约行政村全覆盖,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对违背村规民约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运用自治组织的方式进行合情合理的规劝、约束。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开展文明村镇、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农村道德模范、最美邻里、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弘扬道德新风。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盘活资产资源,广泛动员村委会、村民小组对村级集体所有资产和“四荒四边”空闲资源进行集中清理,对自己的家底深入细致地数一数、查一查,看看自己的村都有哪些资源、哪些便利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服则服、宜游则游,通过有效整合村集体、村民入股等资金,大胆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子,提高各类资源要素的配资和利用效率,增强“造血”功能。加大扶持力度,统筹整合资产、资源、资金,引导支农、扶贫、产业等各类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适度倾斜。通过落实完善财税减免优惠、土地优先安排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资金、信息、技术等各类资源的叠加效应,提高“输血”质量。注重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扶贫工作、创业创新、人才培训、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指导帮扶,通过选树不同基础、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以点带面,形成强村带弱村、共同发展壮大的良好局面,全面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乡村振兴战略。

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乡村振兴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的责任。落实好这些责任,既需要上级部门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又需要基层组织强化自身,确保乡村振兴的政策法规落地落实。一方面,要围绕优化党建格局,构建以“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联动、党建主体责任联动、党建工作考评述职联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县乡村四级党组织联动机制,打造“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格局,激发各级书记干事创业的热情,从而盘活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一盘棋”。着力解决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基层组织经费不到位、基层干部报酬待遇不落实、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推动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政策往基层倾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完善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及服务设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使之成为服务党员群众的主阵地。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以述职评议考核为抓手,层层传导压力,推进责任落实,推动基层党建责任落地见效。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特别是村党组织既要抓好内部系统构建,又要处理好内部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着眼于提升组织力,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决不荒掉“责任田”。主动争取上级支持,用好中央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法规资源。切实增强基层党员的执行力和干事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调动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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