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专门立法

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专门立法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这是首部专门针对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法律,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在此背景下,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武警法、海警法、军队后勤条例、军队装备条例、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等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的法律、军事法规得以或即将得以制定修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日趋系统化、集成化、科学化。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是完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在现役军人权益保障方面,宪法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英雄烈士保护法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刑法和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了特别的保护,并对冒名顶替军人享受安置待遇、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军人因履行特殊职责而享受的其他权益,在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并由各地方政府进行细化规定和落实。但整体来看,军人权益保障条款仍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较为分散且缺乏体系性;部分法规立法位阶低、内容滞后,已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存在原则性过强、互相矛盾的问题,难以切实保障军人权益不受侵犯;权益落实缺乏监督问责以及救济渠道,难以追责;军人权益落实涉及军地双方,在具体执行中特别是对于理解不一、规定不完善的条款,存在较多难点痛点,难以协调解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国防基本制度、军队建设管理、退役军人保障等法律法规业已形成体系的形势下,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推进军人尊崇职业目标实现,制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专门法律就显得尤为迫切。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专门针对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一是支撑完善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作为该体系的主干法律,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在军队的“入口”“出口”均有兵役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确保了军人有“来路”有“后路”的情况下,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有效衔接了入伍、退役相关法律法规,将军人服役全流程、全阶段列入保障范畴,并为后续法律规章的制定预留了空间,为形成较为完备的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体系打下基础。二是确立了军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军人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员,必须坚决履行国防职责任务、坚决服从上级指挥,不畏牺牲、勇敢向前,这与对公务员、警察等提出的职责要求存在较大区别。军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要求规定较为详尽,如国防法第十章对军人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军人在国家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定义不够全面,军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到限制较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明晰了军人地位定义、职责使命和权利保障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军人荣誉体系。崇尚荣誉是革命军人永恒的追求,是人民军队克敌制胜的内在动力,必须维护好、完善好军人荣誉制度体系。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将荣誉维护作为专章规定,明确了军人荣誉的地位作用,将军人荣誉的影响范围从军队内部向全社会扩展,军地机关媒体均应积极宣传军人先进典型事迹,并为获得功勋表彰的军人提供礼遇待遇,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和名誉不受侵害。同时提出建立军人荣誉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军人荣誉等级、数量等预留空间。四是军地衔接更加完善。长期以来,由于军人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军地两方政策、涉及军人本人和军人家属,在政策上往往军地不一致、不同地方不一致,不利于军人权益保护。例如军人户籍权益带来的宅基地和征地补偿纠纷、双军人子女的落户问题、军人子女的教育问题、探亲家属的差旅费报销问题、随军家属随迁随调问题、军人在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上的优先问题,由于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不衔接,政策落实存在困难。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则对以上军人地位和待遇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将军地负责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主体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由省军区及下辖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和武装部做好军地联系协调工作,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对违反本法不履行优待义务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法律刚性约束,将长期困扰军人的痛点难点问题予以明确解决。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需要军地双方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已经初步建立军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接下来还需要制定下位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将法律细化好、配套好、落实好。

继续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于军人权益保障提出了许多要求,要具体落地落实,特别是对长期以来军地理解不一、衔接不力的部分,以及法律明确需要另行规定的部分,还需要制定法规及若干规范性文件落实,并做好对不符合法律要求、存在冲突的旧法规的清理更新工作。另外,还需要做好新旧衔接工作,如法律规定军人保留户籍,但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的户籍是否应当予以恢复。

统筹军人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军人作为特殊的战斗团体,在领导体制、生活制度、执行任务方面与一般公民存在较大差别,应当设立相关制度,确保军人的一般权益不因服役受到减损。对于军人的特殊权益特别是战时权益要格外加以保护,确保军人不因执行作战任务,导致贷款偿还、诉讼时效等权益受损。

完善军人权益救济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涉及军人权益的申诉控告进行了规定,当军人及军烈属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但就军队的指挥管理体制而言,采取申诉控告往往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可以探索建立军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度,在团以上机关设立军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吸纳本单位、外单位官兵代表、专家学者作为委员,对侵犯军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合议评定,确保军人法定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纳入军事行政诉讼、军地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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