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志愿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我国应急志愿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在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无论是在救治的一线,还是在防控的社区,还是在经济社会民生领域,都有广大志愿者的身影,志愿服务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2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指出,截至5月31日,全国参与疫情防控的注册志愿者达到881万人,志愿服务项目超过46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9亿小时。抗疫还在进行中 ,在志愿服务精神得到极大弘扬的同时,也凝聚了文明向善力量。完善应急志愿服务体系无论是对于风险社会突发事件应对,还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应急志愿服务队伍

培养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志愿者储备队伍,对于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实施专项志愿服务计划和组织化的方式广泛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志愿服务的价值、志愿精神的传承使得世界各国极力促进其积极发展,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实施专项志愿服务计划。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专项行动为例,1999年7月,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建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2所高校的101名志愿者组成的首届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来到青海、甘肃、宁夏、河南、山西等地支教。20多年前100人左右的计划,为支教志愿服务建立了一个模型,引领了社会风向,全国各地各种社会力量以此为标杆,积极开展支教志愿服务,从而建立了一支稳健、专业、高质量的支教志愿者队伍。

应急专项志愿服务计划的组织设计,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并与相关行业所属的主管部门以及志愿服务的实际管理部门等予以合作,共同拟定应急管理中人力资源最为匮乏的专项志愿服务计划,筹措专项基金,配套专门政策,建立相应的志愿者队伍。比如说,这次疫情中反映出亟需医疗救护、物流运输、心理疏导等领域的专业志愿者,应急管理部门可与卫健委、交通管理部门、团中央、民政部等通力合作,启动医护应急志愿者计划和交通应急志愿者计划,同医院、医学院、运输公司、互联网平台及社区等媒介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当然,专项志愿服务计划的运行实施,最为核心的、最为艰难的是广泛高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青团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以青年动员为例,利益需求的满足是青年动员的基本动力。青年动员的核心是思想动员。”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同样如此。建议通过组织化的方式,与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建立起普遍的、长效的志愿服务合作关系,鼓励、敦促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互联网平台公司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志愿者管理激励等内部制度,搭建应急志愿服务的供需平台,畅通应急志愿服务供给渠道,从而在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实现从应急需求到服务提供的完美匹配、实现的“人”对“人”、“点”到“点”的有效对接。此外,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越是有影响力的人和机构越具有感召力,动员效果越好。

通过一个一个专项计划,建立起一支又一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后,或许数量在短期之内不会特别庞大,但可以成为撑起应急志愿服务人力资源的四梁八柱,其示范效应的显现将使得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进来,进而带动整个应急志愿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

通过应急与志愿管理体制的妥当对接促进政府与志愿力量形成应急合力

应急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虽区别于政府、市场,但也应统一在“国家”之下。政府主力与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必不可少的桥梁就是协调机制。无论目前社会力量的强弱,它都是一支具有特色的、不可替代的独立力量。因此,在协调机制下,在管理体制中,理应有所体现。《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最大责任主体,区别于常态下的职权与职责。其中与社会参与最为相关的一项职责就是动员社会力量,但并没有将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到与之合作形成合力的地位和高度。而《志愿服务条例》将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活动统一归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之下。如此一来,最大限度发挥志愿服务效能,将志愿服务嵌入国家应急体系,促进政府与志愿力量形成应急合力,便缺少了顶层设计上的关键一环。

应急与志愿管理体制应妥当对接,建立起完善的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制,从而促进政府与志愿力量形成应急合力。应急指挥机构通常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核心,是政府主力的代表。志愿服务的实际管理部门既是党或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是社会力量的代表。二者应该共同协商,参与应急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变的前提下,较为容易的操作方式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八条提到的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中包含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理应包括志愿服务的实际管理部门,并且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这样一来,形成合力才有平台和基础。在理顺了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后,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指挥、协调。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制定志愿服务法来加强和完善这一管理体制机制。囿于《志愿服务条例》行政法规的位阶,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理应遵循上位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志愿服务部门的特殊性,往往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难以明确具体的铺陈展现。倘若制定专门的志愿服务法,在相同法律位阶下,对于应急管理中的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加以具体规定,二者相互勾连映照,丰富和充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管理体制,共同将“国家综合性救援力量+地方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援图景更加统一、清晰、持久呈现。

应急指挥部通过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向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适度放权

社会公众作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往往比政府更加快速;在志愿服务领域,个人的志愿行为比组织性的志愿服务反映更快,武汉抗疫志愿服务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当管理体制中纳入了志愿服务的实际管理部门之后,志愿服务这支社会力量即使是在应急状态下,也应由志愿服务的实际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将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通过其传递给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这是应急指挥部向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适度放权的第一步。

当权力下移之后,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官办与民间志愿服务组织、草根志愿者团队,至少不对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及草根志愿者团队设置额外的障碍。换句话说,即使是在应急状态下,对于本身就以扶危济困为使命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而言,毫无必要再单独适用新的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来规范和限制其权利。

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志愿者与组织的志愿者平等对待,提供同等保护。比如说,快递小哥汪勇最开始也是个人的志愿行为,后来“组局”成立了志愿服务团队,在宽松的发展环境下,他不仅享有与组织的志愿者并无二致的待遇,而且还获得了相应的表彰和嘉奖(荣获第24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成为青年志愿服务的一面旗帜。就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和本质特性来看,志愿服务本属社会动员,本属民间自发自愿的行为,因其积极的价值和国家面临的各种治理问题,才逐渐的被官方认可、积极促进其发展。

总之,在应急状态下,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的权利及其志愿行为的自由理应、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该限制应以保护志愿者人身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利益为度。在此界限内,以“官办组织”或“民办组织”或“草根团队”的出身、以个人或组织性的志愿行为性质,作为应急状态下的行为能力及权利享有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以该组织或志愿者本身的服务条件、服务能力是否能够保障安全、依法有序高效的完成服务任务为标准。(来源:宣讲家网)

本文链接:http://www.71.cn/2022/1104/1184144.shtml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

【声明:本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仅供参考。本文系宣讲家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王静静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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